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代表处的最新政策: 最近更新时间2010年12月。
由维坤咨询WECOME consulting编写,保留一切权利。
从2010年开始,代表处最大的几个变化如下:
1、税收增加,从原来的10%左右,增长为11%左右。
2、到期后,执照有效期从原来的3年变更为1年。每年到期后,都需要去工商做一次延期。
3、延期时,必须出具投资方公司续存证明,并需大使馆等公证。
4、一般代表+首席代表,总计人数不可以超过4人。
5、投资方必须成立2年以上。
6、银行资信证明需公证。
由温家宝签署的《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》已经2010年11月10日国务院第132次常务会议通过,现予公布,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。
从2011年3月开始,典型变化如下:
1、第五条 登记机关应当与其他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,相互提供有关代表机构的信息。
——维坤解读:小心,建议客户代表处合法注销。如果不报税,税务局将代表处列入“非正常户”,对投资方和首席代表将可能带来麻烦。
2、第十二条 ......不得担任首席代表、代表:......依法被撤销设立登记、吊销登记证或者被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关闭的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、代表,自被撤销、吊销或者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5年的;
第三十九条 代表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被撤销设立登记、吊销登记证,或者被中国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关闭的,自被撤销、吊销或者责令关闭之日起5年内,设立该代表机构的外国企业不得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。
3、第十六条 代表机构的驻在期限不得超过外国企业的存续期限。
——维坤解读:以前代表处有效期三年,后来改为一年,现在改成不得超过外国企业的续存期限。看来有松动,但不同国家对续存期限的要求不同。有的是没有期限的,也不在营业执照上体现,因此对某些国家而言,代表处有效期还是一年。
4、第三十五条 未经登记,擅自设立代表机构或者从事代表机构业务活动的,由登记机关责令停止活动,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代表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的,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,没收违法所得,没收专门用于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工具、设备、原材料、产品(商品)等财物,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吊销登记证。
——维坤解读:国家从严管理代表处的决心很大,从未见过的罚款力度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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